关于建德市招商引资专项资助奖励意见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9
一、适用范围
建德市外投资者在建德市注册登记,进行税务登记,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相应的投资强度、容积率要求,兴办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贸企业;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符合投资导向的基础设施企业。
二、扶持政策
1.内资企业资助奖励的标准
(1)工业
①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前2年给予10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第3年至第4年给予5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
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前3年给予10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第4年至第5年给予5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连续5年给予10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
(2)农业
①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含)——200万元(含)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第1年给予10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第2年至第3年给予5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
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前3年给予10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第4年至第5年给予5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
(3)旅游商贸
①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第1年给予100%额度的资助奖励,第2年至第3年给予50%额度的资助奖励。
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前2年给予100%额度的资助奖励,第3年至第5年给予50%额度的资助奖励。
(4)基础设施
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以该企业(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前2年给予100%额度的资助奖励,第3年至第4年给予50%额度的资助奖励。
2.外商投资企业资助奖励标准
实际利用外资在5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在按投资额对照享受上述政策年限的基础上,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额度专项资助奖励相应再延长1年。
3.以上企业投资强度在享受政策年限内达到规定指标比例150%以上的,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额度专项资助奖励相应增加1年。
4.本市外企业或个人对我市企业实施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且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仍在我市的,可按外来股权比例享受以下政策:
①新注册登记后,三年内,企业实际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环比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幅的部分,其本市留用部分的100%由市财政予以奖励;第四、五年,以企业上年度实际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基数,环比增长15%以上部分,其本市留用部分的50%由市财政予以奖励。
②企业兼并重组后,在地址不变的前提下,被兼并重组企业的房产证、土地证、契证、用水、用电和排污总量,以及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纳污、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审批权在本市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③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工业方面优惠政策,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被兼并重组后实行产业转型的,可享受我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相关政策。被兼并重组后符合企业上市条件的,参照我市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给予扶持和奖励。
5.引进属高新技术、低碳环保、税收贡献大或是其他符合本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个案议定。
三、奖励资金安排
市级招商引资企业专项资助奖励资金,由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先由市财政统一兑现,乡镇(街道)承担部分在年终市乡体制结算中扣回;乡镇(街道)招商引资企业的专项资助奖励资金由乡镇(街道)财政承担和兑现;省级经济开发区内的招商企业的专项资助奖励资金由开发区兑现给企业。
开发区及各乡镇(街道)对引进外来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的有功人员(不包括市、乡二级政府工作人员)可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奖励资金由开发区和乡镇(街道)自行承担。
